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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及修订相关文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