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幕交易防控 /

正文

  

内幕交易立案与监管查处

  •   稽查局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体系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行政法规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定二》

        3、规定及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4、内部规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稽查局第二部分 相关概念及规定

      1、内幕信息及其性质;

      2、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

      3、内幕人; 4、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2)内幕信息敏感期

      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3.1内幕人 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3.2内幕人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及其高管)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四)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五)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4.1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4.2 内幕交易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

      (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

      (三)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4.3 内幕交易行为 第(三)项的行为包括:

      (一)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

      (二)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1.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

      2.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

      (三)为他人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稽查局第三部分 违规案例和警示1、行政处罚(1999年前)

      特征:均发生在刑法1997年修订之前;法人内幕交易(7件中的4件);直接利用本人或本单位账户。2、庄家阴影(2000至2004年)

      特征:庄股操纵多包含内幕交易;在庄家的阴影中若隐若现;庄家的自主管理。 3、刑事追究(2005至2009年)

      特征:刑事判决5件;认定指引出台;重大案件均为稽查成果。4、重点打击(2010年---)特征:广泛关注并上升为监管主要矛盾;案件多发,多起大要案,9年刑期;多部门齐抓共管。内幕交易分类

      按信息类型分类:重组;合同;财务信息等。内幕交易分类按违规主体分类:法人,个人;高管;亲属、朋友。国际案例IBM收购案:信息多级(6层)传递、涉及24人、11人伪证罪、和解、内幕交易、22人被罚款;帆船案:FBI、窃听、线人、涉及多个内幕信息、十几人犯罪、处罚2个20年多个5年、违规者意识到要坐牢、探长语录。

      证券、基金公司的涉嫌行为1、在调研报告公开发布前自营账户买入;

      2、自营人员与研究人员同时去调研;

      3、承销的同时买入股票;

      4、涉嫌泄漏内幕信息(研究报告);

      5、内部人员买入公司重仓股;

      6、防火墙制度。

      其他违规行为

      短线交易:高管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

      年报披露前:交易本公司股票。第四部分 监管及建议

      市场危害:违反“三公”原则; 违反“诚信”原则;引发市场危机。 美国:积极执法

      观点: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最恶

      态度:积极执法,威慑犯罪

      严刑:最高25年监禁

      调查部门:证监会、FBI

      调查范围:任何人。美国:突破法律

      有罪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突破律师保密制度;突破隐私权制度;突破有限责任制。香港地区

      传唤权;搜查权;剥夺沉默权。

      德国

      直接刑事调查。

      中国:某些手段超过美国

      冻结查封;

      查银行资金;

      司法合作。

      中国要想真正崛起,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

      建立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必须严格监管。

      建议

      1 、加强信息管理,及时披露信息

      2 、加强保密意识,杜绝泄漏信息

      3 、高管人员不得利用信息买卖股票、亲属同样不得利用信息买卖股票

      4 、不能进行内幕交易的原因

      (一)对上市公司和高管不利

      (二)媒体高度关注

      (三)处罚较重,刑溯标准低

      (四)监管力量加强

      (五)重点打击(新案60%) (六)举报制度

      上市公司加强信息管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高管人员提高认识,远离内幕交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010年9月

      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