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用水秩序,保障居民用水权益,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力量,于近日在漳州市中心城区供水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偷盗水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聚焦私卸水表、私接旁通管线和擅自开启使用消防栓取水等不规范用水行为,全力守护城市供水“生命线”。截至目前,已对2万余吨违规用水量予以补收,有效促进了供水秩序的良性发展。
这些阶段性成果不仅彰显了规范用水对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意义,更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注入新活力。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将持续深化专项整治行动,构建“监测-巡查-整改”全流程闭环机制:一方面,依托智慧水务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实时分析供水管网压力、区间流量等数据,精准锁定异常区域;另一方面,组建专业服务队伍,对重点小区、商业综合体、施工工地等高风险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以精细化管理保障用水环境规范有序。
不规范用水行为
城市供水安全,关乎你我他!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学习用水法规,养成节约用水、文明用水的好习惯,共同守护珍贵的水资源。若发现私卸水表、偷接水管等异常情况,您可拨打水务集团24小时举报热线0596-2596316,或前往各区域营业所反映,每一条有效线索都是捍卫城市供水的关键力量。
各营业所地址:
1.芗城营业所:漳州市芗城区新路顶鑫荣花苑C2幢店面(营业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周六、周日:08:30-11:30、14:30-16:30)
2.龙文营业所:漳州市龙文区水乡东路1号109室(营业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逢节假日正常休息)
3.高新营业所:漳州市高新区南星小区1号楼店面(营业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逢节假日正常休息)
【合法用水小课堂】
Tip1.什么是偷盗水?
盗用公共供水,是指用水户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的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
Tip2.哪些行为属于偷盗水?
1.未经供水企业审批,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的;
2.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的;
3.损毁、私改、私移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计量仪表、消火栓;
4.绕过供水企业水表装置盗水的;
5.采取私装、改装、倒装、损毁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手段取水和私自拆动、封闭注册结算水表的;
6.采取伪造、拆除、开启结算水表上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封印等手段取水的;
7.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盗水的;
8.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违法或危害取水供水的行为。
Tip3.偷盗自来水违法了吗?
违法! 违法!! 违法!!!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偷盗水,构成盗窃,按盗窃金额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如果单次盗窃水金额在一千元以下,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水的,不论金额均构成刑事犯罪!”